標題:
?孩子的肖像權也應得到保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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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paul4885
時間:
2009-12-16 11:59
標題:
?孩子的肖像權也應得到保護?
孩子的肖像權也應得到保護
浙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金奎喜
某小學為提高全校學生的綜合素質,豐富學生的課餘活動,經研究決定,將舉辦「成長之路」系列活動。未來之星文化有限公司得知這一消息後,馬上與該學校聯繫,表示願意對該活動提供相應的資金贊助。在學校和未來之星公司的全力合作下,「成長之路」系列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,同時也引起了當地新聞界和教育界的極大關注。最後經全校師生評選,本次活動產生了20名「未來之星」,未來公司對這批同學頒發了獲獎證書及每人200元錢的獎勵。
活動結束後,未來之星公司為充分利用這次活動在當地學生中的影響,決定以「未來之星」的肖像為題材,製作一批賀卡、小掛歷等學生文化用品。這一決定很快得到了學校的同意。學校認為,未來之星公司推出這一題材的產品,既有利於自己學校的形象推廣,也有利於學生購買到健康的賀卡。未來之星公司於是將在本次活動評選上的部分「未來之星」 印到了賀卡、小掛歷等學生文化用品上,這批商品在當地銷售情況非常好。
可是,四年級女生蘭天同學遇到了一個意想不到的問題,在自己的肖像出現在賀卡、小掛歷上後,她不斷遭到周圍同學的諷刺和挖苦。還有一名叫白雲的男同學,也不斷遭到其他同學的糾纏,要求他「請客」,影響了他的學習。蘭天和白雲的父母得知這些情況後,多次要求未來之星公司能給予重視,採取相應的措施。可未來之星公司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得到學校認可的,自己沒有過錯,更沒有傷害學生的故意,傷害蘭天和白雲的並不是公司,而是他們的同學。在交涉無果後,蘭天和白雲的父母各自將未來之星公司訴上了法庭,要求其停止侵害、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。
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的肖像權保護問題。蘭天和白雲的精神傷害確實是來自於同學,但這並不是未來之星公司的免責理由。因為公司未經蘭天和白雲法定代理人的同意,以營利為目的,擅自使用了蘭天和白雲的肖像,構成了對蘭天、白雲肖像權的侵害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,公民肖像權受到侵害的,有權要求停止侵害、恢復名譽、消除影響、賠禮道歉,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。
在本案中,值得一提的是,蘭天和白雲所在的學校也有一定的過錯,因為未來之星公司在使用「未來之星」肖像之前,曾徵得學校的同意。其實,學校是無權做出這一決定的,因為學校並不是這些「未來之星」的法定代理人,未來公司只有在得到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的明確授權後,才能使用這些「未來之星」 的肖像,否則就構成侵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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